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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好协议处理离婚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1-31 19:56:04

【案件】文洋(化名)与周文(化名)于1996年相识恋爱,同年7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4月4日生育男孩文尚(化名)。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夫妻间发生过矛盾,文洋曾于2005年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解,和好了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价值12万元、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空调机二台,麻将机一台,家具一套,电热水器一套。周文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桌子一张、梳妆台一个、书柜一张、写字台一张、木沙发一套、电风扇两台、25寸彩电一台存放在文洋处。文洋的月工资为700元,周文的月工资为805元。 
【案件焦点】二人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洋与周文离婚; 
二、子女抚养:小孩文尚,由文洋负责抚养成人,由周文负担抚养费20 500元; 
三、财产处理:共同财产中周文应分得部分列抵抚养费后,由文洋给付周文50 000元,其它财产归文洋所有,周文的婚前财产归周文所有,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履行完毕;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文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文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审理】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或者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较好的处理婚姻及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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