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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嫁妆为妻子财产可以带走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1-31 19:55:11

【案件】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2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置办的嫁妆有电视机一台、音箱一套、消毒柜一个、组合柜一个、沙发床一个、沙发椅一个、火盆一个、脚盆一个。原告陈述嫁妆中的被子三套、写字台一个被告已带回娘家,其余嫁妆在原告家中。2006年11月10日生女孩。
被告在生育小孩期间,对经济开支的处置因双方没有协商好,逐渐产生一些矛盾。2006年12月被告将小孩留在原告父母处便离家外出,以后原、被告双方未再联系,小孩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2008年11月27日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就小孩抚养费的问题发生争执而没有达成协议,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收到判决书后,便于2009年1月9日向法院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父母另有所图,致使被告丢下则出生数天的小孩不管;上次被告起诉离婚,因其拒付小孩抚养费未达成协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基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分居达2年多,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8万元。
被告书面答辩辩称:完全同意与原告离婚,是原告对被告在生育期间不问不管造成感情破裂的结果,原告在XX打工3年多,每月工资3000多元,共计10万元,被告应分割5万元;被告生活非常困难,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8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就将小孩交给被告抚养。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北京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已达2年多时间,且原、被告离婚要求迫切,因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婚生女孩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被告的嫁妆是被告的个人财产,由被告自行带走。被告辩称原告有3000多元一月的工资,共同财产应有10万元,要求分割5万元,因其未提供任何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5 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的嫁妆由被告自行带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可以去法院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是否应该离婚。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本着对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断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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