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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才可离婚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1-31 19:56:29

【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冬相识,1996年10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13日生女孩。原、被告婚初两人感情一般。小孩出生后,被告外出务工。2001年时被告寄过生活费回家。从此以后,被告很少寄钱给原告,这样从2003年开始,原告在XX县城打工挣钱抚养小孩,被告外出务工,被告在每年过年时回家,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故提出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冬相识,1996年10月5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13日生女孩。被告从2000年下半年至2001年上半年只寄回不足2500元的生活费用,并且从2001年下半年以后再未寄回生活费用,原告在家为了维持正常的家用与务农开销,只好去信用社二次贷款共7000元。原、被告从2003年开始分居,被告在XX打工,原告在XX县城打工赚钱抚养小孩,被告从未给原告母女寄过任何费用。原告多次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提出离婚,被告反复无常,时而答应离婚,时而又威胁原告,原、被告这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才拖到现在。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口头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好,请求做原告的工作,使双方重归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准许
【评析】
北京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经过4年多后才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好,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特别原、被告的小孩出生后,原、被告为了生计,都外出务工,只是每年过年时才回家相聚,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疏远,但只要被告改正自己的不足,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夫妻感情基础好,有和好可能的不应判处离婚,可以采取措施做好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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