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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难分 最易“人财两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03 10:40:13

范雷(化名)与莉莉(化名)曾是一对同居达12年之久的恋人。2004年春节,两人在京共同创办了一家幼儿园,经营至今。在幼儿园,范雷负责日常教学、食堂、安保及一切杂务等,莉莉则负责财务和接待工作。

几年前,莉莉不幸因病瘫痪,范雷一人苦苦经营幼儿园。去年,范雷将瘫痪在床的莉莉诉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来经营幼儿园获得的共同收益。

范雷被莉莉的家人骂成“白眼狼”,“我女儿脑出血瘫痪了,他就想着拿钱跑人。”莉莉的母亲忿忿称,当初是范雷主动追求女儿,“我女儿很有能力,他称要给我女儿打工,不要钱。”

对此,范雷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控制了幼儿园的所有收入,我没有收入,也没有办法在经济上照料我的父母。”他向法院提出分割自2004年至2013年共同出资管理幼儿园净收入58万元,称其中29万元应归自己所有。

一审法院认定,范雷与莉莉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存在以婚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驳回了范雷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的范雷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他决定退一步,为赡养父母只要求莉莉给付10万元。由于他无法证明自己参与幼儿园的经营活动,二审法院认为其要求分割财产没有牢靠的依据。近日,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同居纠纷中,涉及最多的还属财产纠纷,包括房屋、车辆、共同经营收入等。杨磊告诉记者,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保护的范围,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比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质予以处理,即“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不能作为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点评

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1994年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姻”,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一般依照《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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