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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多而诉讼少 同居法律处境尴尬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03 10:42:02

情到深处、婚前试爱、排遣寂寞、节约开支……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越来越多的都市男男女女选择了同居。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可以享受婚姻关系的亲密,却不用承担婚姻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同居期间的承诺和付出更多成为一种君子约定而不是法律责任,一旦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债务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成为困扰同居男女的最大难题。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根据统计,2014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同居类纠纷近10件。在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的背景下,同居纠纷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不足10件,的确叫人大跌眼镜。

对此,一中院的法官杨某向媒体解释:“虽说案件数量少,但实际在同居期间发生纠纷并闹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少,且有很大的上升幅度。”

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杨某称:“如果同居关系不能被法院确认,或者当事人觉得举证困难,多会以其他案由来起诉,比如说共有物分割、财产所有权确认、借贷等,真正以同居纠纷来起诉的反而少了。”有时候通过其他案由起诉,可能对原告更有利。

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受理量如此之低,也从一个角度反映出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审判中的尴尬处境。“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当事人争议较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法院审判实务中的难点所在。”杨某表示。

首先要明确一点,同居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但我国法律对待同居关系的态度却极其暧昧。“可以说是不提倡也不鼓励,”杨某说。

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颁布了一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份意见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定性为“非法同居”。“非法”这两个字很厉害,一下子便将无证婚姻归入法律应调整的范畴。后来,在新修改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非法”的帽子才被摘掉。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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