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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6-09 19:14:20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发现没有结婚证原件,这时候才想起两人当时结婚时是找他人代办的结婚证,法院最终认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两人的婚姻有效。北京离婚律师表示虽然婚姻登记中的瑕疵,会给婚姻效力的认定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会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婚姻的效力要个案分析。 陆某与妻子胡某于1993年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女方到男方家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陆某委托他人在当地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夫妻并未到场。婚后,二人生育了两个女儿,日子过得还算舒心。直到2013年,胡某认为丈夫外面有人,并渐生矛盾。在一次大吵后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时,二人均未能提供结婚证原件,亦不能提供政府的档案资料。而据镇政府原经办人回忆,陆某与胡某确实在其手上领取过结婚证,但并非他们本人办理的。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和胡某虽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明知结婚证是请他人代办,也拿到结婚证,并公开举行婚礼、共同以配偶身份生活,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登记中的瑕疵不足以影响婚姻效力。而由于胡某不愿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驳回陆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北京离婚律师分析:婚姻根据效力可以分为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无效婚姻。其中有效的婚姻需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北京婚姻律师表示:结婚登记必须是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委托他人。本案中虽然陆某和胡某的结婚证是他人代办的,但是双方也拿到了结婚证并共同生活,并且当时是1993年,事实婚姻仍然存在,故此陆某和胡某的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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