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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无效房产法定继承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7-16 17:17:27

" 我奶奶去世前曾多次口头说明,她的房产要留给我父亲,大姑和小姑是没有份的,我们认为这是口头遗嘱,有多名邻居都可以证实。现在奶奶已经过世。现在,我们想要将房子的名字(奶奶的名字)更换成我父亲的名字,这个手续应该怎么办理?是否要两位姑妈签字?
答:如果你奶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之前的口头说明,是不能作为遗嘱生效的,不符合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规定。因此,这一起遗产继承中,你爸爸和两位姑姑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除非你大姑妈、小姑妈同意放弃遗产继承,和你父亲三人确认同意这样的遗产分配方式,三人到公证机关公证,再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人不同意放弃遗产,不同意按被继承人生前所说处理,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了,即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得三分之一。
通常涉及房产继承的房产过户程序是:公证、房产评估、缴纳税费、办理过户。对于继承房产来说,最好做个遗嘱(公证与否取决于他自己,不过公证后效力更高,且不易被随意变更),待老人去世后再办理相应过户手续。但是,赠与的话,可以先写个赠与协议,再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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