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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两份离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28 21:28:31

今天,北京离婚律师接到了一位女士打来的咨询离婚协议书效力问题的电话。她与男方在上个月刚刚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正常情况下应该只有一份离婚协议书,然而这位女士却先后签订了两份。原来,这位女士在离婚前一天曾与男方签订过一份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鉴于男方提出离婚而给女方造成了情感伤害,故男方自愿在离婚后30日内向女方支付情感补偿20万元。”在办理协议离婚当天,由于这份协议书格式不符合婚姻登记处的要求,所以双方又当场起草并签订了另外一份离婚协议书。在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没有书写上述情感补偿的内容,仅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双方签字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后,男方现在却认为第一份离婚协议已作废而拒绝支付补偿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对于上述纠纷,北京离婚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与离婚当天在婚姻登记处所正式签订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相互矛盾时,应以登记备案的为准。但在本案中,这位女士所签订的两份协议的内容并不矛盾。原因是:离婚财产分割与情感补偿款并非同一项财产。离婚财产主要是指在离婚时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情感补偿款则是在离婚财产之外,一方在离婚时自愿额外支付给另一方的与情感相关的补偿。由于双方在离婚前一天刚就此问题做了明确的约定并予以签字确认。之所以在离婚当日没有使用是因为协议的格式不符合要求,而非双方主动否定该协议的效力,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中的与情感补偿有关的约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综上,这位女士有权以第一份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男方索要情感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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